首页 > 政府文件 >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盘北经济开发区昊龙胜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水泥项目建设征收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9年10月16日 23:49 阅读:4542 来源:盘北经济开发区 编辑:超级管理员 收藏本文

 

盘北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鸡场坪镇:

《贵州盘北经济开发区昊龙胜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水泥项目建设征收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盘北经济开发区昊龙胜境建材

有限责任公司水泥项目建设征收安置方案

 

为保障贵州盘北经济开发区昊龙胜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水泥项目建设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和有序推进搬迁安置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合理征收补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12〕1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盘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修订调整的批复》(六盘水府函〔2017〕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收补偿范围

(一)征收补偿范围。本方案征收补偿范围为贵州昊龙胜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水泥项目建设范围所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二)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及所有权的认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或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实物调查资料,确定征收合法补偿部分。

(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原则上不给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主动搬迁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其他地方无住房的,根据原房屋面积情况,每户按人均30平方米以内进行1:1安置,实际安置时,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税、费按规定自行缴纳。原房屋面积超出实际置换面积部分按照《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12〕19号)文件对应补偿标准的30%给予建筑材料补贴。

2.对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其他地方有住房的,不得确认为安置面积,按照《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12〕19号)文件对应补偿标准的30%给予建筑材料补贴。

3.以上1、2两款房屋装修部分不予补偿,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的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一律不予任何补偿,且不享受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

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征收土地按《市人民政府关于盘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修订调整的批复》(六盘水府函〔2017〕9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按《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12〕19号)文件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盘州市现行标准执行。

四、房屋征收安置办法

在征收范围内,不再实行农村宅基地安置。对被征收人采用产权置换、货币安置二种安置方式分别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原被征收房屋宅基地按标准予以补偿。

(一)房屋产权置换

1.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进行置换,具体置换比例为1:1.3。用于置换的合法主体房屋面积上限为260平方米,可置换房屋的最大面积为338平方米,安置房源为盘北经济开发区在建棚改房。

2.被征收人可置换房屋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根据安置房实际情况,按1600元/平方米可购买至人均30平方米,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购买,税、费按规定自行缴纳。

3.主体房屋置换后剩余房屋及附属房屋面积按照《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12〕19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4.合法房屋的装修给予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二)货币安置

1.房屋被确认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12〕19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2.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在鸡场坪镇或盘州市中心城区购买房屋,并提供相关协议后,按照合法主体房屋安置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200元的安置补贴,每户安置补贴面积的最大上限为260平方米。

3.合法房屋的装修给予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及相关的补贴、补助、奖励。原已安置过,现有合法房屋被征收的,不予安置,按照《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12〕19号)文件标准对应补偿。

五、搬家、临时过渡费用

(一)过渡费

1.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按照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发过渡费,过渡期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至征收人交付达到入住条件安置房后3个月止,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过渡费每半年计发一次。

2.选择货币安置的计发3个月过渡费。

3.过渡费计发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计发面积最大上限为260平方米。

(二)搬家费

按照被征收的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最大上限为260平方米)计发,10元/平方米。选择产权置换的,计发2次;选择货币安置的,计发1次。

六、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面积(每户主体房屋符合奖励面积的最大上限为260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发放;被征收人超过征收规定签约期限签约、搬家的,不予奖励。

七、小微企业征收搬迁

在本方案出台前,征收范围内持有工商、税务等证照,注册地与征收范围相符且有实际经营行为的小微企业,不能迁移的,按国家行业标准进行评估补偿;能迁移的,按面积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含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面积核算基数按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为准,根据行业进行分类补偿。涉及租赁行为的,搬迁补偿费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共同享受,其中房屋产权人分配5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费,剩余搬迁补偿费分配给实际承租人。

1.生活服务经营类(零售批发业、娱乐休闲业、餐饮业、住宿业、药店等)行业一次性搬迁补偿150元/平方米。

2.农、林、牧、渔(养殖场等)行业一次性搬迁补偿180元/平方米。

3.其他服务业(汽车修理、轧钢、废品回收等行业),一次性搬迁补偿210元/平方米。

4.生产加工装配式企业(木材加工、煤炭建筑材料产品加工等),一次性搬迁补偿300元/平方米。

八、附则

(一)房屋测绘丈量按照住建部《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执行;

(二)墙体结构为砖墙、空心砖墙的房屋,由于房屋构造不完整、功能缺失的,不得用于置换,其补偿标准按下列百分点下调后进行补偿:

1.未安装门窗的,补偿标准下调8%;

2.室内未刮底糙的,补偿标准下调12%;

3.室外未粉墙的,补偿标准下调7%;

4.室内地板未硬化清光的,补偿标准下调7%;

5.房屋屋顶缺失损坏不到三分之一的,补偿标准下调30%;屋顶缺失损坏超过三分之一但不足二分之一的,补偿标准下调30%至60%;屋顶缺失损坏超过二分之一或无板面屋顶的,不得按照房屋面积补偿,按照构建筑物进行测量补偿。

九、本项目征收主体为贵州盘北经济开发区,实施主体为盘北经济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心、鸡场坪镇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贵州盘北开发区、盘州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鸡场坪镇共同研究解决

十一、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