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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

2018年11月29日 16:52 阅读:2656 来源:盘北经济开发区 编辑:admin 收藏本文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哪一级部署的?

答:是党中央部署的。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几年?工作重点分别是哪些?

答:为期三年。2018 年精准打击;2019 年集中攻坚;2020 年巩固提升。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答: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七、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两个一律”是指什么?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

“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九、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业监管责任人?

答: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委机关主要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结合起来。

十二、“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原则:

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打击的重点?

答:重点打击12 类: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恶意阻工、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或挟持、蛊惑、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滋事、堵工堵矿等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堵工堵路、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或虚构项目骗取他人投资及财物,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景区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故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市霸、行霸、路霸等黑恶势力;7.有组织地操纵、经营“黄赌毒”、涉枪、涉爆、严重破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非法校园贷、裸贷等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黑恶势力;9.插手民间纠纷、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充当“地下执法队” 的黑恶势力;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及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11.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严重破坏农村管理秩序,干扰、阻碍农村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农村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及财物的黑恶势力。

十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六个重点是什么?

答: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十六、各级举报电话

省举报电话:08581-84121160

六盘水举报电话:0858-8732573 

盘州市举报电话:0858-3633335

十七、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在陕西省调研时的讲话:“增强‘六性’,掀起新一波扫黑除恶强大攻势”中强调的“六性”是什么?

答:认识的深刻性、部署的衔接性、推进的平衡性、打击的持续性、斗争的策略性、治理的协同性。

十八、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答: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九、什么是“恶势力”?

答:《刑法》这样解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二十、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二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不发生”是指什么?

答: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

二十二、对基层村(居)“两委”应重点摸排哪些内容?

答:应重点摸排基层村(居)“两委”等干部的违法犯罪前科情况,是否有家族、宗族势力把持;是否通过“霸选”“贿选”等方式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是否有通过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为其个人、家族及同伙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是否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二十三、哪十类人不能进村“两委”班子?

答:一是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二是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三是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四是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五是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六是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七是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八是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九是原村(居)干部近3 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十是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二十四、“软暴力”如何界定?

答: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就是软暴力。

二十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 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