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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北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行)

2022年05月31日 11:40 阅读:697 来源:盘北经济开发区 编辑:盘北经济开发区 收藏本文

 贵州盘北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盘北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要求及盘北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并与盘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坚持优惠政策与企业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相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销售收入以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申报表为准。

第二章 厂房租赁

第五条 租用标准厂房以层为单位,并与投资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且年销售收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栋单层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年销售收入0.6万元以上;

(二)独栋多层标准厂房1至4层每平方米年销售收入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和0.2万元以上;

(三)独栋多层标准厂房仅租赁第一层,每平方米年销售收入0.6万元以上;

(四)独栋多层标准厂房仅租赁第二层至第四层其中的一层,每平方米年销售收入参照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租期及价格:租赁标准厂房原则上5年为一个租期,租赁价格标准如下:

(一)独栋单层标准厂房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

(二)独栋多层标准厂房1至4层,租金基数分别为:6、5、4、3元/平方米/月;

(三)独栋多层标准厂房仅租赁第一层,租金为7元/平方米/月;

(四)独栋多层标准厂房仅租赁第二层至第四层其中的一层,租金参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独栋多层标准厂房整栋租赁,租金价格为4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 租金支付:厂房租金按年计算、一年一缴。第一年租金在移交厂房之日起15日内完成缴纳;以后提前3个月缴纳次年租金。

第八条 租金奖补:在厂房租赁期内,《投资协议》约定免租条款的,实行“先缴后返”,达到约定条件后,企业自主申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以下标准,可申请如下厂房租金奖补,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属实后,开发区15日内返还相应奖补金。

(一)租赁独栋单层标准厂房

(1)每平米年销售收入0.7万元(含本数)至1.5万元(不含本数),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50%作为奖补;

(2)每平米年销售收入1.5万元(含本数)至2万元(不含本数),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80%作为奖补;

(3)每平米年销售收入2万元(含本数)以上,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100%作为奖补。

(二)租赁独栋多层标准厂房(注:整栋租赁)

(1)每平米年销售收入0.5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不含本数),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50%作为奖补;

(2)每平米年销售收入1.0万元(含本数)至1.3万元(不含本数),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80%作为奖补;

(3)每平米年销售收入1.3万元(含本数)以上,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100%作为奖补。

(三)仅租赁独栋多层标准厂房第一层

(1)每平米年销售收入0.7万元(含本数)至1.2万元,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50%作为奖补;

(2)每平米年销售收入1.2万元(含本数)至1.8万元,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80%作为奖补;

(3)每平米年销售收入1.8万元(含本数),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100%作为奖补。

(四)仅租赁独栋多层标准厂房第二层

(1)每平米年销售收入0.4万元(含本数)至0.6万元(不含本数),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50%作为奖补;

(2)每平米年销售收入0.6万元(含本数)以上,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100%作为奖补。

(五)仅租赁独栋多层标准厂房第三层

(1)每平米年销售收入0.3万元(含本数)至准入线加0.5万元(不含本数),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50%作为奖补;

(2)每平米年销售收入0.5万元(含本数)以上,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100%作为奖补。

(六)仅租赁独栋多层标准厂房第四层

(1)每平米年销售收入0.2万元(含本数)至准入线加0.4万元(不含本数),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50%作为奖补;

(2)每平米年销售收入0.4万元(含本数)以上,可申请当年已缴纳租金的100%作为奖补。

第三章 自建项目

第九条  购买土地自建厂房,投资强度需200万元/亩以上、产出强度需300万元/亩以上。

第十条 土地出让:依法净地出让,土地价格参照盘州市当期工业地价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奖补: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5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如下条件,企业可申请一次相应的奖补资金(最新《国家产业目录》限制类项目和两高项目除外)。

(一)现代化工产业项目

(1)年度销售收入400万元(含本数)至500万元/亩,可申请已缴纳购地总款的50%作为奖补; 

(2)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含本数)至600万元/亩,可申请已缴纳购地总款的80%作为奖补;

(3)年度销售收入600万元(含本数)/亩以上,可申请已缴纳购地总款的100%作为奖补;

(二)基础材料和现代能源产业项目

(1)年销售收入300万元(含本数)至400万元/亩,可申请已缴纳购地总款的50%作为奖补; 

(2)年销售收入400万元(含本数)至500万元/亩,可申请已缴纳购地总款的80%作为奖补;

(3)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含本数)/亩以上,可申请已缴纳购地总款的100%作为奖补。

(三)其他产业项目

(1)年销售收入300万元(含本数)至400万元/亩,可申请已缴纳购地总款的50%作为奖补; 

(2)年销售收入400万元(含本数)万元/亩以上,可申请已缴纳购地总款的100%作为奖补。

第四章 共性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入规支持:对当年新增入规的工业企业,除可享受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相关奖补资金外,盘北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企业当年的销售情况给予如下奖补资金:

(1)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可给予5万元/户奖补资金;

(2)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本数)至5000万元,可给予10万元/户奖补资金;

(3)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本数)至10000万元,可给予15万元/户奖补资金;

(4)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可给予20万元/户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厂房购买支持:鼓励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回购厂房、厂房所占土地及相应的配套设施,价格为当期市场评估价。

第十四条 其他政策支持:国际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高附加值及高税收等优质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另行商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为保障各项政策及时兑现,由开发区设立资金池;资金来源为每年实际收取全部工业土地出让金及厂房租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其他政策支持:坚决执行国家、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关于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不诚信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国家、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的宏观政策发生变动,盘北经济开发区将对本优惠政策进行实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十一条 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属盘北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